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浦东新区有效刑事辩护咨询律师,浦东新区有效刑事辩护咨询律师,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极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浦东新区有效刑事辩护咨询律师,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浦东新区有效刑事辩护咨询律师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单独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单独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3.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4.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浦东新区有效刑事辩护咨询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诉讼价值: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
辩护的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处死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早年,刑事辩护人多倾向于做无罪辩护,其实那是特定历史时期才有效的一种手段。因为在中国十几年前,我们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是通过不同的资格考试,在当时的条件之下,法官检察官可能入职的门槛相对较低,而且由于当时的办案条件和办案规范性程度远远没有现在要求严格,所以当时很多的证据相当粗糙,甚至起诉的罪名不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和和办案模式就导致了当时确实有很多案件可以罪刑法定为由做无罪辩护。但是,随着司法机关从业人员素质和学历的不断提高,办案程序越来越规范,我们刑事律师动辄就以不符合犯罪构成来做无罪辩护的成功的空间可以说非常小了。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也不能被当作客体予以对待,而是有尊严的主体。
在辩护活动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是行使辩护权的关键和中心,只有周全了解案中的证据材料,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十分重视这一环节,为实现律师的知情权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充分的机会和条件,但刑事诉讼从立法到实务,辩护律师的该项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即使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限制有加。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浦东新区有效刑事辩护咨询律师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浦东新区有效刑事辩护咨询律师
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普遍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只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普遍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浦东新区有效刑事辩护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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